浙江省双拥模范城创建命名办法?

福贝月嫂 2022-12-13 09:51 编辑:admin 210阅读

浙江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进一步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广泛动员和组织广大军民积极、深入、持久地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根据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修订颁发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发展,是做好新时期双拥工作的重要载体,是推进双拥工作规范化、经常化、社会化的有效形式,是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的有力保障,是促进军队和地方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和谐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双拥模范城(县)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成绩突出,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并经过一定程序命名的先进典型,是当地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

第四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高举中国特色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巩固和发展“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把拥军优属与拥政爱民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把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与部队战斗力提高紧密地结合起来,把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有力地促进双拥工作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军队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

第五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为:市(不含管辖的县和县级市)、县级市、县。

第六条 命名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应坚持标准、注重实绩、确保质量,并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届初预报、届中抽查、届末申报并实施考核评比的综合评定办法。

第七条 命名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应正确处理好市与县(市)的数量比例关系。各市推荐辖区内县(市)为省级双拥模范县(城),一般不超过所占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比例。

第八条 命名省级双拥模范城(县),一般同时表彰爱国拥军、拥政爱民先进单位和个人,并视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 申报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模范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全国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进行推荐。

第二章 双拥模范城(县)的标准

第十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切实把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部队全面建设的总体规划,作为党政军领导干部实绩分析的重要依据,作为事关全局、长远发展的大事来抓。坚持党委议军会议、军地联席会议等制度,双拥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双拥工作有明确任务目标、具体实施计划、有力保障措施、定期考核奖励等机制。建立健全以军地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双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党政军领导机关形成合力,军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齐抓共管。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双拥工作办公室,有固定办公场所和日常办公经费,有工作人员,坚持军地合署办公制度,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二)宣传教育广泛深入。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把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重要内容,纳入军民教育规划,列入宣传、教育、文化、媒体等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广泛深入地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宣传教育活动,弘扬新时期的先进典型。认真抓好群众性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计划、内容、人员、时间、效果落实,激励广大军民“爱国拥军、爱民奉献”精神。围绕年度双拥工作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氛围浓厚的各项实践活动。

(三)拥军工作扎实有效。地方党委、人民政府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探索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发展新思路,科学改进工作方法和措施,及时总结拥军优属工作情况,促进国防和驻地部队全面建设。大力支持军事斗争准备,积极配合部队圆满完成教育训练、战备执勤、科研试验等各项任务。妥善安置转业军官、军队离(退)休干部、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大力推进转业士官、退役士兵和随军随调家属社会化安置工作。组织开展科技、教育、文化、法律拥军活动成效显著,协助军队实施人才战略工程。大力支援重点军事工程建设,依法保护军事设施。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和应急保障能力强。支持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及时出台各项优惠政策规定。车站、码头、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落实烈军属和军人优先政策规定,交通工具、公园等公共场所兑现优惠政策规定。

(四)拥政工作成果显著。部队要充分发挥优势,积极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完善建立拥政爱民各项制度,制定拥政爱民年度工作计划,抓好计划落实,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奋力参加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在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斗争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主动参加新农村和城市社区建设,积极开展扶贫帮困工作;积极维护驻地社会治安和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完成总部规定义务劳动日,参与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军人要模范遵守群众纪律。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军地要共同贯彻执行好党和国家有关国防和军队建设、军政军民团结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及时完善建立适应形势发展和需要的配套政策规定。地方要加大落实军人及其子女入学入托享受优惠政策力度,维护军人及其家属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军队退役人员数据库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机制;严格新兵应征入伍政策规定,确实保证兵员数量和质量;认真开展“关爱功臣,永葆光荣”系列主题活动;认真落实各类抚恤优待政策,保证其生活水平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加强烈士纪念建筑物和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建设,充分发挥相关功能作用。部队要不断增强官兵、职工、家属、子女奉献意识,关心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项事业建设;积极参与“关爱功臣,永葆光荣”系列主题活动;完善建立对口扶贫工作机制,主动开展为贫困人民群众捐款捐物活动;尊重地方少数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定期开展官兵参与地方社会活动情况分析;教育官兵参与地方活动,讲文明、守纪律、树形象。

(六)双拥活动坚持经常。部队与地方要完善建立双拥共建网络,以基层单位结对共建为主体。双拥共建工作,做到年度有计划、季度有安排、每月有活动、节日有走访、活动有氛围,注重共建共赢的实效。共建活动主题要鲜明、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参与要广泛,具有时代特征和显著特色。各级要建立双拥共建单位考核评比制度,定期进行总结分析,适时开展争先创优表彰活动,促进双拥共建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

(七)军民共建富有成效。军民要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军人道德规范》,牢固树立荣辱观,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社区等活动,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和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等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军(警)民联防、联治活动坚持经常,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八)军政军民关系融洽。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人民群众要爱护军队,尊重军人,关心军队建设。部队党委、领导机关和军人要拥护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热爱人民,支持地方建设。军政军民之间,要相互尊敬、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真正做到“亲如一家”。军队与地方之间地界清晰,无历史遗留问题。一旦发生军政军民纠纷问题时,军地主要领导要亲自了解情况,亲自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双拥模范城(县):发生重大军政军民纠纷,在上级双拥领导机构或公安等司法部门有记录在案的;发生军政军民纠纷,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没有及时完善制订双拥优抚安置政策规定的;没有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无工作人员和无经费保障的。

第十二条 省双拥领导小组依据第十条规定,提出每届省双拥模范城(县)考核评比和命名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命名程序与权限

第十三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向省双拥领导小组提出命名建议意见。经省双拥领导小组批准,以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名义命名。

第十四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按照“坚持标准、注重质量、择优推荐”的原则,以县(市)委、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武部名义,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军分区(警备区)自荐,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军分区(警备区)名义,向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写出书面请示,报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自荐为省级双拥模范城的,以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军分区(警备区)名义,向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写出书面请示,报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四年命名一次,除特殊情况外,应举行命名大会。

第十六条 推荐双拥模范城(县)和爱国拥军、拥政爱民模范单位及个人,应在先期组织考核评比的基础上,将初评对象,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符合条件的,向上级提交书面请示,并附简要事迹材料。

第十七条 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省级双拥模范城(县)暨爱国拥军、拥政爱民模范单位及个人考核评比小组”。考核评比小组成员,要正确掌握考核评比政策依据、考核方法和量化标准。实施考核评比过程,要力求“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根据考核评比情况,经研究,提出初选意见,并将初选对象在省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公示。公示期满,以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向省双拥领导小组提交书面建议命名和表彰意见的请示。

第十八条 对被命名为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和表彰为省爱国拥军、拥政爱民的单位,授予奖匾;被表彰为省爱国拥军、拥政爱民模范的个人,授予证书。

第十九条 荣获两届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单位,具备推荐申报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资格。

第四章 命名后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双拥模范城(县)以命名为新的起点,坚持巩固提高、创新发展的指导思想,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业绩。

第二十一条 双拥模范城(县),应及时将开展双拥工作重大活动情况和先进典型、工作经验等内容,编辑《双拥工作简报》或通过信息等途径印发;应将年度双拥工作安排和总结,专报命名为全国或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双拥模范城(县),每年度要开展双拥工作自查。市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对辖区内双拥模范城(县)进行检查或抽查,检查或抽查结果,作为下一届推荐双拥模范城(县)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双拥模范城(县)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双拥模范城(县)工作无新进展或出现重大问题的,省、市两级双拥领导小组应及时给予批评帮助,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五条 双拥模范城(县),一旦发生政策法规不落实或重大军地军民纠纷等问题,应及时妥善解决,并将情况书面报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凡隐情不报或不及时采取得力措施解决的,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凡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或社会稳定的,提请按命名权限撤销其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并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被撤销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的单位,取消其下一届申报双拥模范城(县)的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地可参照第十条规定,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双拥模范乡镇、街道等单位创建评比具体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双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2月14日颁发的《浙江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