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在岗人员不得低于(保洁员工的规范与服务标准)

福贝月嫂 2023-07-21 08:10 编辑:admin 125阅读

1. 保洁员工的规范与服务标准

2021家政公司收费标准如下,为大家提供方便。

一、月嫂服务

一线城市:月嫂价位8000~20000元,二线城市:月嫂价位8000~15000元,三线城市:月嫂价位5000~8000元。

二、家政类服务

保姆2800~5500元/月

催乳师150~200元/次

育婴师3000~5000元/月

定点长期服务(5小时/周)500元/月不含周六、日

三、保洁服务

开荒保洁3~5元/m2

日常保洁2~3元/m2

擦玻璃3~4元/m2

皮沙发清洗40元/座

布沙发清洗30元/座

木地板打蜡2元/m2包蜡水

清洗地毯10元/m2

清洗窗帘20元/m2

四、供水设施维修类

疏通洗手盆15—50元/次动用疏通机50元起

需拆检查口90元/次

疏通浴缸下水管20元/次

疏通地漏20—50元/次

马桶、洗手盆、洗菜盆漏水修理10—50元/次

更换软管5元/条

五、供电设施维修类

更换明敷线2元/米含检修费,不包材料

安装吊灯35元/盏单价500元以上的吊灯不安装

安装吸顶灯20元/盏

安装壁灯10元/盏

安装床头灯10元/盏

安装射灯(有轨道) 30元/套

安装射灯(无轨道)8元/盏

安装镜前灯10元/盏

更换暗敷线20元/米

更换空气开关35元/次

更换电源插座10元/只

更换电话插座10元/只

五、家庭物品维修类

序号、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安装排气扇20元/台

安装抽油烟机30元/台

安装球形锁10元/套

2. 保洁员工行为规范标准

(1)时刻保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动作敏捷,工作中不喧哗、不嬉闹。

(2)工作时,不打瞌睡,不看小说、杂志,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3)坚持“优质服务,顾客至上”的服务宗旨,树立“顾客就是上帝”的服务意识。

(4)对待客户的询问,要准确回答。不允许手持清洁工具为客户指示方向,自己回答不清楚的问题应将客户带到有关部门,由相关人员接待。

(5)说话声音要清楚,注意问候、称呼及应答等礼节,正确使用礼貌用语。

(6)在客户的房间内进行保洁时,对客户的物品不应流露羡慕表情,不该去的地方不要去,不该动的物品不要动,注意行为举止,以免产生误会。

(7)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不在公共场所吸烟,禁止乱丢烟头。

(8)不得将工具(包括地拖、扫帚杆、竹竿等)沿地拖行或扛在肩上行走。桶、垃圾铲、梯等应手持工具离地向上并紧靠手臂。

(9)进入客户房间前应先向客户说明,禁止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进入房间。

3. 保洁员工bi规范

可以全脸用。兰蔻BI-FACIL是兰蔻清滢眼部卸妆水,它含有挥发性油脂和温和的清洁因子。这款卸妆水可以全脸通用,产品天然温和,采用特有净肤成分。同时特别适合戴隐形眼镜者使用,能迅速有效的卸除眼部及唇部彩妆,包括防水性彩妆。

兰蔻眼部卸妆水的使用方法是先使用棉片到眼部及唇部、然后再使用轻柔洁面卸妆乳液。

4. 保洁员保洁标准及要求

一、 保洁员[2] 根据行政后勤部制度的工作时间进行日常保洁工作;

二、 负责公司办公区过道、电梯内、电梯间、茶水间等公共场所卫生的清扫,保持所有公共场所的卫生整洁,地面干净、无尘土、无卫生死角,做到每天拖四遍,每周用肥皂水拖一遍;

三、 负责会议室、贵宾厅会前、会后的清扫、整理工作;

四、 负责打扫各独立办公室的地面卫生,清扫办公室和公用走道之垃圾,清洗痰盂;

五、 保持公共场所楼梯扶手、窗台表面无灰尘,光洁明亮,做到每天擦两遍,保持环境美观;

六、 保持所有公共场所玻璃窗在视线内无灰尘、蜘蛛网、印痕,每周擦一遍以上。

七、 洗手池无皂迹、无污点,无污垢,做到经常擦拭,保持表面光亮、整洁;

八、 墙面天花板卫生,整洁美观,无蜘蛛网、灰尘、印痕、脱皮、污迹,做到每周至少清扫一遍;

九、 所有公共场所痰盂位置设置合理、数量充足、无外溢现象,表面干净无污迹,做到每天擦洗痰盂两遍;

十、 垃圾箱位置设置合理、数量充足,无外溢现象,表面干净无污迹,每天清理两次;

5. 保洁员的规章制度范本

据我所知,汤臣一品保洁员应聘一般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一定的保洁工作经验或者相关证书;

2. 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服务意识,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洁服务;

3. 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4. 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能够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5. 具有一定的身体素质,能够胜任保洁工作的体力劳动。

当然,具体的要求可能会因公司而异,如果您有意向应聘,建议您前往汤臣一品官方网站查询更多信息或直接联系人力资源部门了解具体要求。

6. 保洁人员服务标准

 售楼部保洁员服务标准

 一、保洁员管理目标

保持样板间室内空气清新、干湿适宜,每三个小时喷洒一次空气清新剂;专人负责保洁、整理,有客户看房时能热情服务并简单介绍;

销售大厅整体环境较洁净,物品摆放有序,窗明几净;接待区域:地面整洁光亮、桌椅摆放整齐;

  卫生间无异味,每三个小时喷洒一次空气清新剂;

 二、保洁时间:

每日分三次定时保洁:8:00,14:00,16:30;

每日上午8:30以前、下午16:30后清运垃圾,特殊情况可随时处理;

除定时打扫外,在不打扰到客户及工作人员的前提下,以随时发现脏污随时清理为原则,随时保持台面、地面整洁;

访谈区客户离开后,3分钟内清理接待桌的烟灰缸、水杯等,桌椅摆放回原位;

卫生间应随时打扫,每三小时清理一次;

三、保洁员管理标准:

注意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服干净平整,配带胸牌上岗。

在工作中保持良好的仪态,行走轻稳。

工作时间禁止闲逛,嬉笑打闹,聊天,吃东西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岗前不得吃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工作中不得外出,串岗,下班后更换服装离岗,不得无故逗留。

员工必须按规定的班次上岗,提前10分钟到岗,做好班前准备,不得无故迟到、 早退,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换岗。

员工有事不能出勤时,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并在接班前获得班长批准。

使用礼貌用语,态度热情,注意礼让。操作时如需配合,要征得对方同意。

不得对客人指手划脚,品评议论,有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不得与任何人发生争吵,吵闹。不得私自收集废品或擅自处理。

掌握保洁常识,一般保洁部分严禁使用强酸、强碱、钢砂、锋利器具,避免破坏建筑物材质。

爱护财物,挪动物品应轻拿轻放,避免磕碰,发出噪音,工作完毕恢复原位。

工作中要集中精力,注意安全,进行湿作业或高空作业时要设立作业告示牌,避免污染,伤害客人。在操作中尽量避免扬尘,溅洒液体,油污及其它。

搬运物品及清运垃圾时不得在地面拖拽行走,防止划伤污染地面、墙面。垃圾运到指定地点,严禁乱扔乱倒。

检查卫生间各类易耗品的使用情况及时补充卫生间手纸、洗手液及卫生球。

 每日上午8:30以前、下午16:30清运所属区域垃圾,特殊情况可随时处理。

四、清洗安全操作规程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安全操作。

  

7. 保洁岗位规范与要求

可以遵照保洁员岗位职责来做,但在实际中以单位规定要求为准。

一、 保洁员根据行政后勤部制度的工作时间进行日常保洁工作;

二、 负责公司办公区过道、电梯内、电梯间、茶水间等公共场所卫生的清扫,保持所有公共场所的卫生整洁,地面干净、无尘土、无卫生死角;

三、 负责会议室、贵宾厅会前、会后的清扫、整理工作;

四、 负责打扫各独立办公室的地面卫生,清扫办公室和公用走道之垃圾,清洗痰盂;

五、 保持公共场所楼梯扶手、窗台表面无灰尘,光洁明亮,做到每天擦两遍,保持环境美观;

六、 保持所有公共场所玻璃窗在视线内无灰尘、蜘蛛网、印痕,每周擦一遍以上。

七、 洗手池无皂迹、无污点,无污垢,做到经常擦拭,保持表面光亮、整洁;

八、 墙面天花板卫生,整洁美观,无蜘蛛网、灰尘、印痕、脱皮、污迹,做到每周至少清扫一遍;

九、 所有公共场所痰盂位置设置合理、数量充足、无外溢现象,表面干净无污迹,做到每天擦洗痰盂两遍;

十、 垃圾箱位置设置合理、数量充足,无外溢现象,表面干净无污迹,每天清理两次。保洁的标准为:一、玻璃:边框、推拉轨道不得有污渍、水印、灰尘;玻璃要光洁透明,不能有模糊或有水印。二、电源盒、灯具:开关、外盖、盖内、顶灯都要清洁干净。三、厨房、卫生间:瓷砖不能有油渍、水印、灰尘,必须光洁、明亮。四、门:门框、门头必须擦拭,凹凸处须用吸尘器或毛刷彻底清洁干净,无灰尘、水印。五、墙:墙角、地角必须清洁,墙壁清洁后不得有水印、灰尘。六、地面:清洁后的地板要干净、无尘土、无印痕,光洁、明亮。客户验收后,要再用干净的地拖把脚印擦去。

8. 保洁人员规章制度大全

为了保证公共场所、住宅、工作场所等环境的卫生清洁与整洁,对管理内容、管理程序和管理方法进行规范制度化,规定了卫生保洁工作的具体标准和职责,确保环境的卫生与整洁达到标准。

卫生保洁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卫生保洁工作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2. 卫生保洁工作的管理标准和程序。

3. 卫生保洁工作的标准操作规范。

4. 卫生保洁工具的选用、管理和保养。

5. 卫生保洁工作质量的检查与考核。

卫生保洁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管理效率和卫生清洁质量,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也可以增强公众的环境卫生意识,促进环境保护和自我保护,建立和谐、宜居的社会环境。

9. 保洁员工的规范与服务标准是什么

家居装修之后首先要做的一件事情就是家庭保洁,因为装修过程中会产生一些装修垃圾、灰尘,以及滴落在瓷砖上的乳胶漆,在门边的胶水等等,这些东西我们都需要一一清理。有些人选择自己动手保洁,因为自己来的话会比较细心,清洁的更细致到位,但也有的人会选择找保洁公司等来帮忙,毕竟人家比较专业。

请保洁公司进行家庭保洁是需要一定费用的,那家庭保洁收费标准是什么,家庭保洁一般多少钱呢?小编搜集了一些关于家庭保洁收费的内容,我们了解下:

家庭保洁收费标准:

家庭保洁清洁收费:

家庭保洁一般多少钱?

服务项目?面积?单价(元)备注

一室一厅一厨一卫?50-60平方?200元?每次

二室一厅一厨一卫?60-80平方?250元?每次

二室二厅一厨一卫?80-100平方?280元?每次

三室二厅一厨一卫?95-100平方?350元?每次

三室一厅一厨二卫?100-120平方?300元?每次

三室二厅一厨二卫?120-150平方?350元-400元?每次

二室一厅复式一厨二卫?90-120平方?340元-450元?每次

二室二厅复式一厨二卫?120-150平方?450-600元?每次

连体别墅一厨二卫?120-150平方?500元-600元?每次

连体别墅一厨二卫?150-200平方?700元-750元?每次

独体别墅一厨二卫?150-250平方?700元-800元?每次

独体别墅二层?150-250平方?800元-1000元?每次

独体别墅三层?150-250平方?900元-1200元?每次

注:以上为全方位保洁,包括门窗玻璃,阳台等,所谓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家庭保洁收费标准,家庭保洁一般多少钱的相关内容就和大家分享到这里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信息请继续关注我们。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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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保洁员服务的规范内容

  保洁员岗位职责与工作标准  一、岗位职责:  1、仪容端正、着装整齐,服从公司的统一调度和工作安排。  2、按公司要求高标准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3、及时纠正责任区内装修垃圾及生活垃圾的乱堆乱放行为。  4、按时收集小区的生活垃圾并清运至指定地点;定期对小区公共部位进行消杀工作。  5、协助管理处做好小区安防工作,发现可疑人或事,应立即向管理处负责人报告。  6、负责收集住户对小区环卫及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领导汇报;做好责任区环境卫生宣传和管理工作台。  7、完成公司临时指派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要求及标准:  1、按规定着装,举止得体。  2、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3、每天对责任区内的楼道和道路及游乐设施进行清扫保洁一次,楼道每周还必须进行二次拖抹,并不定时巡视。  4、各类标识标牌、路灯、草坪灯每周抹一次。  5、保持地面无杂物、无积水,设施设备上无浮灰,无蜘蛛网。  26、楼道保洁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责任区楼道的清扫保洁。  二、制止责任区楼道内的乱堆、乱放、乱贴和乱停行为。  三、清运责任区的生活垃圾。  四、负责责任区内空置房屋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  五、负责责任区绿化带的清扫。  六、按时完成上级指派的其它任务。  三、要求及标准  一、楼道每日扫、抹、拖一次,要求地面光洁、无污迹,顶、角无蜘蛛网,墙面无乱贴乱画现象。  二、天台每四天扫一次,天台及楼道内要求无杂物堆放,无自行车停放。  三、绿化带每日清扫二次,要求无杂物、无落叶。  四、生活垃圾每天上午、下午各清运一次,要求垃圾桶外表亮洁,地面无污痕,桶内无异味。  27、道路保洁员工作职责  一、清扫小区公共道路。  二、清扫广场、车库、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区域卫生。  三、清洗小区公共水池、保洁。  四、定期掏小区阴井、下水井。  五、定期清理商铺前水沟。  六、小区道路、绿化带保洁。  七、垃圾转运站保洁。  八、小区信箱、公告栏保洁。  九、按时完成上级指派的其它任务。  四、要求及标准  一、道路每日清扫一次,广场二天扫一次,水池根据水质而定,每天捞两次浮物;车库每日扫一次,每二月洗一次,阴井、下水井每两个月掏一次,儿童游乐场每日扫、抹一次。  二、要求绿地无杂物;小区道路无积水、杂物、路面干净;公告栏、信箱、果皮箱、路灯、草坪灯等干净亮洁;水池无浮物,水质洁净、无异味;车库地面、门干净整洁无积尘、顶无蜘蛛网;灯具干净亮洁;井、沟无异味。  28、售楼大厅保洁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售楼大厅日常清扫保洁。  二、负责该区域卫生间消毒及垃圾清运。  三、按时完成上级指派的其它任务。  五、工作标准及要求  一、地面每日拖、扫一次,随时保洁,要求地面亮洁,无污迹,无烟头。  二、玻璃门、家具、展台、空调、柜台、洽谈桌每日抹一次,随时收拾洽谈桌上的烟灰缸和纸杯,要求桌面洁净无尘。  三、各处暗角无蜘蛛网。  四、痰盂、纸篓每日清倒一至二次,更换垃圾袋,要求无外溢污物。  五、卫生间每日清扫不得少于二次,并随时保洁,要求地面干净,无异味,无蚊蝇。

11. 保洁员工的规范与服务标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