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西方一些国家对民法和商法,传统上称为私法。调整国际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便由此得名为国际私法。
性质 :
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目前仍有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
1.国际法说
国际法学派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这一学派也被称为“世界主义学派”或“普遍主义学派”。
2.国内法说
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持此种观点的有法国的巴丹(Bartin)、德国的沃尔夫(M.Wolff)、卡恩(F.Kahn)、英国的戴西(A.V.Dicey)、戚希尔(G.C.Cheshire)、诺思(P.M.North)、莫里斯(J.H.C.Morris)、美国的比尔(J.H.Beale)、库克(W.W.Cook)、里斯(W.L.M.Reese)等。
3.二元论
二元论认为国际私法是兼有国际法和国内法性质而不属于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独立法律部门。持此种观点的代表人物就是德国的齐特尔曼(Zitelmann)。
(二)国际私法是任意性法律规范还是强行性法律规范。
国际私法一般被理解为强行性法律规范,是由法院强行适用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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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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